碳资产开发项目委托协议
甲方:
乙方:
甲方有林产权的 万亩和租赁的松树林,共计 万亩,委托乙方作为树林碳资产项目的开发,将项目开发成中国核证减排量项目(以下简称“CCER项目”),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工作。双方经过平等协商,在真实、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达成本协议。
1 委托内容
双方充分利用树林碳减排机制给企业创造新的机遇,根据CCER项目的规则和程序,按照CCER项目的申请条件,将本协议中共计 万亩作为树林项目开发成为CCER项目。
2 甲方的责权利
2.1对乙方合作服务内容的工作,应积极配合,提供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合法有效资料;
2.2甲方应为乙方现场调研工作创造积极条件,承担往来项目地乙方专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;
2.3有权对乙方提交所有资料的初稿进行审阅,保留原稿或电子版;
2.4有权向乙方提出关于碳资产项目设计与开发的有关问题;
2.5有享受树林碳资产开发项目经核准批复年限、挂牌交易总额的 %分得红利权。
3 乙方的责权利
3.1负责项目考察调研、审定、备案、核证、挂牌交易等全过程碳资产管理与申报工作,并承担完成上述众多工作费用;
3.2协助甲方完成第三方机构的现场审定和提出的口头及书面质询、相关人员的培训以及日常数据记录工作;
3.3应对甲方提出的有关碳资产项目设计与开发的问题进行解答;
3.4有享受松树林碳资产开发项目经核准批复年限、挂牌交易总额的 %分得红利权。
3.5 到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碳资产开发项目专项帐户,有共同管理权。
4 费用及付款
4.1项目开发费用按本协议条款规定及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各自负责;
4.2挂牌交易总额汇入项目专项帐户时,按所占比例进行现场共同支付,享有自由支配权。
5 违约责任
5.1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,单方违约或解除本协议以及经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条款,如一方违约或解除,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,在中止下步工作之前的直接损失费用,每逾期一日,并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滞纳金。
6 协议的解除和变更
6.1 甲、乙双方达成一致,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。
6.2 如因中国政府对CCER项目规则进行修改而导致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时,双方须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其变化,保证CCER项目的继续执行。
6.3 甲、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,可解除本协议。
7 争议解决方式
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时,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。仲裁不服时可向法院诉讼,以裁决为准。
8 其他
8.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如遇与本协议条款不相符合的,双方酌情另议,同等生效;
8.2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法律效力; 8.3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,本协议生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代理人: 代理人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